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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A公司)现有5名股东,大股东为法人代表(大股东占60%,其他四名股东5%-15%不等),注册资金为200万元。当时小股东是以技术股的形式入股的,因此出资实际上全部为大股东所出,但书面上全部通过验资及工商注册。公司运作了6年,由于大股东(法人)行事非常独断,公司也没有明确的相关章程,因此造成多起决策性错误,最终严重资不抵债。去年底,法人以其朋友(独资)名义,重新注册了一家公司(B公司),B公司法人虽然不是A公司法人,但实际控制仍是A公司法人,并将A公司所有固定资产(除应收款外)全部转移到了B公司,并新投入了大概600万元(装修及扩大),目前等于两家公司均在运营,但A公司基本处于没有实体状态。目前两家公司资产(含应收货款)大概为800万元,但负债高达2000万元。其中负债部分中,供应商大概1000万元、民间私借(由法人自己去借的,非公司名义)大概800万元、银行贷款大概200万元(由股东担保贷款,分期还款,未还完的部分)。由于两家公司的客户、供应商均是一样的,且财务是同一班人员在操作,因此债务部分(特别是私债)无法分清是哪家公司的。而且目前A公司法人与A公司其他小股东出现严重矛盾分岐,造成公司处理破产边缘。1、根据公司法,如果申请A公司破产,造成供应商及银行债务无法偿还,是否有承担“非法转移资产”的风险?2、如果申请两家公司同时破产,用现有资产偿还银行债务及员工工资后,基本所剩无几,则会造成供应商及法人私借的债务无力偿还,那么两家公司的法人及A公司的小股东分别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3、两家公司的法人及A公司小股东,有没有触犯法律?如果两家公司均破产,各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恳请律师先生,百忙中抽空解答。谢谢。

其他 2017-06-13 06: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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