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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公司在“商标代理委托条款”的第十条。本合同条款与正面所载的服务项目等条款构成甲.乙之间完整且唯一的合同。在本合同正面所以手写的关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担保条款都不具有法律效应。如果甲.乙双方需要就双方的合作增加其他条款,需另外签订双方同意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也需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上面条款当中(合同正面手写的权利、义务、责任担保条款都不具有法律效应)这是不是欺骗了商标委托人?这种做法有木有侵犯国家法律呢?遇到这种事该怎么处理?

其他 2017-06-13 16: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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