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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不在一个城市,订婚不到一年付给方到接受方的城市与其同居并发生关系共滞留十天,事后一段时间之后接受方发觉两人不合适,不愿葬送未来,要求退婚.打算年底退回礼金.发生关系之前接受方是处女,接受方当事人再决定退婚之时未曾说明两人发生过关系,给付方在催接受方退彩礼时说漏让其家长知道双方当事人发生过性关系,但给付方不承认发生过性关系.接受方家长尊严收到伤害的情况请问礼金如何退合适?希望在下午6:00--8:00之间联系我。谢谢!

离婚 2017-06-22 15: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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