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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两个朋友,还用一个他家属,带着孩子来的,然后,跳楼的这个人的弟弟我让他来,和他说提一箱啤酒过来,然后他弟弟没有提啤酒,带着他一个老表过来了,过后我有点生气,没有付账就走了,之前一个朋友已经和家属走了,我是第三个走的,走了之后是他和他弟弟,还用他老表他们三个人结的账,之后,他给我打了好多电话,我没有接,然后他回到家之后,发生了什么事我不清楚,过了有两个小时他弟弟给我发微信说他跳楼了,让我等着判刑,他母亲给我打电话,让我带着钱给他治病,请问我有刑事责任么??加上跳楼的一共有五个人。带上小孩和家属是七个人,请问我需要付多大责任

刑事辩护 2019-10-02 15:4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说的情况,他自己跳楼的话,你应该没有刑事责任
    【追问】据我了解应该是和家里人吵架,然后跳楼了。
  •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络,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  (1)贪污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3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外还应注意贪污数额与罪轻罪重的联系。  (2)受贿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6条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行为。本罪关于数额的计算与贪污罪相同,此外还应注意经济受贿和斡旋受贿,二者都应以受贿罪论处。  (3)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分。  (4)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滥用职权罪都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罪名,这里应注意二者的区别。
  • 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判刑,除判刑外还有其他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 你好:看原因了,请律师帮忙解决
    【追问】我问了律师,然后给我说的没有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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