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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12年8月来公司上班,公司一年与我签定一次劳动合同关系,第四次签了3年合同,18年8月到期,因为公司不给工资条我三番五次要求公司给我工资条,但是财务及领导一直敷衍了事不给办理,后来我生气骂了领导,公司上月新定绩效考核制度不合理,我当时提出意见并说如果强制执行我不服从,我也没有在制度上签字,现在公司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扣了我5.6元的绩效,我与领导沟通领导说公司规定必需执行,我生气骂了领导,公司以此为由和我单方面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在公司公布,不给我补偿,我的劳动合同已经签定了4次了,15年应该签无定期合同,给我只签了3年,我要求改签无定期合同公司领导不同意,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解除我有效吗?应不应该改签合同和赔偿我的工龄工资。

其他 2017-06-19 10: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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