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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法人股组成的有限公司不准备设立董事会,股东会委托一位股东作为执行董事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给执行董事代表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行使管理公司权利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撤销董事会,执行董事直接向股东会负责。这样做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吗

公司成立 2017-12-22 20:2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没有董事会的
  •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是不一样的,股东会是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而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凡是涉及到公司的重大问题都要由股东会来进行决定,比如说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等等.而公司日常经营方针等事务是属于董事会决议的范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是有分工的,按公司法的规定该股东会决议的事就由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决议的就由董事会决议.
  • 撤销董事会了,就没有董事长了,所谓的董事长授权委托书就是废纸了。如果不是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选举执行董事就行了。
  • 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执行就可以。建议直接联系律师咨询或聘请法律顾问。
  • 可以不设立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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