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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原告到单位上班,2000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为6级,单位支付所有医疗费,但未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0年8月到2013年10月,原告待岗,单位未支付伤残津贴。2015年,原告旧伤复发,花费1万多元,单位报销了该笔医疗费,现原告向单位要求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共5万),单位答应给一半,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作为单位,如何应诉,维护单位利益?

工伤赔偿 2017-06-21 11: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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