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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认定的文书已经原审举证、质证,却在裁判文书中记载的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无法找到,且该书证足以推翻裁判文书中记载的事实和证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才能得到重新审理?2、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抵押贷款后经法院判处应是破产企业,其债权转到资产管理公司后属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法院认定为破产企业闲置厂房转让,是否有法律依据?3、企业权属转让的依据应具备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以证书上记载的企业主体才具有转让资格,对吗?4、破产企业只能由法院管辖,对吗?5、我在政府部门上班,居间转让破产企业的债权还是“所谓的闲置厂房”,转让双方于我所在单位没有从属关系,能否构成职务上的便利?上述存在的问题该如何申诉?恳请指点迷津,谢谢!

刑事辩护 2017-06-21 21: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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