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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法院向原送达了《补充补正诉讼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原告向法院递交了答复《补充补正材料》,而法院以没按规定时间答复问题,并答复的不达标为由,向原告退回了《民事诉状》。原告再重新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并按立案要求带上相关证明材料,法院还能给立案吗?

离婚 2017-06-23 09: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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