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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0日下午我开公车出门,替单位食堂采买,不小心将同时的车辆刮了,当时并未报案,直接去的4s点做的鉴定,鉴定结果是我负责修车的前后门和立柱,因价格太高我承担不起,单位让我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单位领导说单位没有这笔钱,财政也没有,请问我是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承担的话我承担多少,如果起诉的话是起诉我个人还是单位,最后我想问一下这是和单位是一点关系都没有嘛?

其他 2017-06-25 20:2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你好,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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