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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A、B、C三人各按4:2:4的比例设立公司,公司章程仅明确:注册资本600万,各股东应在公司成立半年内第二次出资完毕。 第一期出资300万验资完毕,公司成立。公司设立后,各股东按比例又陆续向公司投入400万,但都未去验资申报注册资本。 现因流动资金困难,股东A、B(占股权比60%)提出:股股东已经投入未验资的资金400万元算作投资,要求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补足各自份额的注册资本。 问:1、A、B的提议,在股东会上以60%的表决权通过,是否有效? 2、若前一方案无效,增资又通不过,借贷又不可能,怎么处理? 补充说明:公司投资总额最少预计不低于1000万元

其他 2011-06-26 12: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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