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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私立学校的老师,在期末考试中因有事要找监考老师拿资料,当时看到考场纪律较乱,对其进行管理,收缴学生答卷,学校因说我扰乱考场秩序而扣留工资。请问此民营学校8月1日终止办学,在8月1日之后我还可以找学校要工资并要求补偿吗?

破产清算 2016-01-25 10:0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法》规定,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你辞职报告提前一个月上交,公司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是无权扣你工资的。因此如果员工能够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则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如果不配合并且扣工资,你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是自己的权利得到救济。
  • 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讨薪: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 可以的
  • 关键看你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学校的制度,8月1号后学校注销前你都可以找学校要工资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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