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2000年9月在一行政单位上班,未办理招工登记,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我得知和我一同上班的人早已办理招工登记,遂向单位提出要求,单位承诺解决。因我还要继续在该单位上班,所以未提出劳动仲裁。2008年《劳动合同》实施,单位还不准备跟我签合同,我提出辞职,提出按照同工同酬原则补偿工资差额和补缴社会保险的要求,单位回复“局领导研究后妥善解决”,2009年3月16日,该单位以“无力承担”明确拒绝履行义务。3月16日能算我与单位劳动争议的时间吗?

仲裁 2009-03-21 09:3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这个法律的实施时间为2008年5月1日起,在此之前的仲裁时效只有60天.j具体到本案,如果2009年3月16日该单位明确拒绝,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处罚,可以认为从此日起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积极的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利吧~
  • 3月16日能算我与单位劳动争议的时间吗 可以。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襄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