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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债权人已经对拍卖款进行了分配,并且手续都已经办理好,现在债权人因没有分配到钱,提出破产是否可以

其他 2020-03-03 07: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债权人也是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的。
  •   破产债权范围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点:  1、提醒竞买人防范风险  2、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限制  ①国有资产拍卖的限制(评估报告不再经国资委确认,实行备案制);  ②土地使用权拍卖的限制(出让土地经评估后拍;划拨土地补缴出让金;集体土地经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手续再行拍卖;租赁土地不能拍卖。③破产企业的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拍卖限制(禁止流通物:国家收回;限制流通物:必须转让给具备接受资质的竞买人。④成套设备的拍卖限制(整体出售)  3、注意防范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中的潜在风险(如下)。  拍卖破产企业怎样防范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中的风险?  1、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空白会给拍卖操作带来很大不便和潜在的风险。  2、破产企业财拍卖的地方性政策不一致。这些规定总体一致但各具地方特色,这使破产企业拍卖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流动,使破产企业财产拍卖失去应有的优势。  3、破产企业财产拍卖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  4、协助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工作。  除开上述问题值得重视之外,其他如委托合同签订时双方需约定的事项、各方责权利等的协商、债权人的思想工作及疑虑的解除、拍卖的程序、拍卖会场的秩序维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处理预案等也是应该加以注意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顺利进行。  破产企业财产在拍卖前应当说明哪些问题?  1、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展示的时间、地点以及参加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2、明确是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拍卖企业应对破产企业及其财产作情况说明;  3、拍卖标的为不动产的,要说明有无出租情形;  4、拍卖标的有无使用限制,对于限制流通物,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的有专营资格的企业竞买、使用;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瑕疵告之。
  •   1、企业破产资产处置拍卖无人问津,可以进行流拍,然后重新估算价格继续再拍卖。  2、破产财产处置前,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  3、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4、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供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  5、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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