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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异地执行要最高院批文吗,要多长时间呢?

案件执行 2018-05-31 15:5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要想异地执行,执行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最好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在异地的财产信息,由原审法院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
  • 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 跨省强制执行需要办什么手续
  • 不用。
  • 破解法院执行案件中跨省份异地执行“难上加难”的问题,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跨省异地执行的程序将简化。 按照《规定》,今后办理委托执行案件,委托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院备案即可,而无需高院委托转发;而事项委托应当以机要形式送达委托事项的相关手续,甚至也不需报高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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