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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由村支部书记上报区土地局一家企业转制申请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当时土地局局长为了招商引资、企业转制服务,决定先按转制办理,土地出让金缓交,经局长签字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8年初,检察机关查实,这宗土地是村集体农用地,面积4300平方米,并认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四十万元。(缓交的土地出让金)。请问违法批地的损失如何确定?相关人员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刑事辩护 2013-05-21 10: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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