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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10日,某食品公司与某国有银行D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D支行向食品公司提供贷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年3月15日至当年9月14日。为保证贷款的安全,商业银行D支行要求食品公司提供保证人对贷款进行担保。于是,食品公司的控股股东某粮食储运集团为食品公司提供担保。粮食储运集团、食品公司、商业银行D支行三方单位在担保合同上均加盖公章。粮食储运集团在预先拟好的保证书上签字并写入“同意担保至××年9月14日”的条款。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年9月14日,食品公司因经营的原因不能偿还贷款。银行D支行遂要求粮食储运集团履行保证责任,先行清偿贷款。粮食储运集团认为:保证期间是事先与银行约定的,保证期限为××年9月14日,现已超过××年9月14日,粮食储运集团不再负担保责任。商业银行D支行、食品公司、粮食储运集团因贷款担保期限引起的纠纷,日后三方协商未果,××年10月8日,商业银行D支行以食品公司与粮食储运集团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粮食储运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食品公司清偿食品公司所欠银行的贷款本息。问:上例中法院是否会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粮食集团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信贷员有错吗?吸取什么教训?

其他 2019-12-03 07:1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要看是否超过保证期间。如果没有超过,原则上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 签订银行借贷合同要注意(一)注意银行是否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银行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银行作为贷款人,其义务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存在着迟延发放贷款和不足额发放贷款的现象。尤其是在先签合同后审批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此类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些都属于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追究银行的责任。
      (二)要注意银行是否事先扣除利息
      在发放贷款时,如果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将剩余款项作为本金支付给借款人。实际上借款人只是贷了一部分的本金,却是按照全部的本金来收取利息。按照《合同法》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要注意银行借贷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三)注意银行有权中止合同但要满足一定条件
      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未发放贷款或发放了部分贷款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形时,银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向借款人放款。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注意,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证据,才能停止借款合同的履行,否则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应当履行两项义务:一是通知义务,即将停止发放贷款的事实、理由及时告诉借款人;二是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即继续按约发放贷款。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后,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银行可以解除借款合同。
  •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因此,公司的动产如果要为个人提供担保,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经同意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需要特别的公证。如果真的要公证,对合同书进行公证也可以;要对担保行为公证,只要到合同鉴定地的司法局的公证处办理就可以了。
  •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催告后、必要的债务履行准备期届满之次日起起算,但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超过20年,不予保护。因此,对于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或者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也有的观点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权利能够行使说”,认为无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权利能够行使时开始计算,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债权成立的时间同时也就是债权可以行使且应当行使的开始时间。持“权利能够行使说”观点者还认为从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更能体现时效制度的价值,防止债权人长期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因为按照我们现行的起算方法,只要债权人一直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就一直不起算,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起诉的,都将得到保护;但如果债权人主张曾给债务人以催告,债务人收到催告的,时效期间从催告的履行准备期届满时起起算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要看是否超过保证期间。如果没有超过,原则上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 你好,因有的情况说不够清楚,为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慎重起见建议你直接携资料当面咨询,共同研究,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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