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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企业要在我村的一块山杂上建造生产车间,征用山杂地为26亩,并且召开了村民大会,在取得合理利益和价格下,已有60%的村民同意签字。,但是之后企业又提出只征用山杂地中间5亩土地建造生产车间,其周边土地以出租的形式给企业使用,并在前几天,只有3个村干部和几个村民代表同意签字了。 我村村民认为,一块土地只征用了中间部分造房子,那么周边的土地不是也报废了,这样的征用不是极大的伤害了村民的利益吗? 问题:1、以上的两次征用是不是可以算同一次,第一次的签字手续是否可以算作第二次的只征用5亩土地的手续(有何法律依据)? 2、在没有召开村民大会的前提下,几个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的签字是否可以征用5亩土地?这样的签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征地补偿 2011-06-28 08: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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