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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4年4月进入公司工作至今。期间2011年11月公司全员解聘。我是留守人员,但公司张贴公告是全员解聘,并且要求我在2012年1月从新签定劳动合同。我多次向公司领导要求发放补偿金均被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现在因为我违反公司规定,但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公司以此为由要降我工资。我可否以公司不支付2011年解聘补偿金违法离职。要求发放以前的补偿金。并且要求2012年至今的补偿。并且提出2011年以前的赔偿金?该提多少?

仲裁 2017-07-04 16: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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