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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筹建设立丁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1200万元,发起人认购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因设立过程复杂,甲乙丙共同决定成立丁公司筹建处,负责设立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丁公司筹建处向戊公司购买了一批装饰材料,货款50万元,双方约定,待丁公司成立,立即付款。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甲乙丙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募股期限届满,未募集到足够资金,公司无法成立。 (1)丁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至多不得超过多少?为什么? (2)戊公司的货款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因公司无法成立,甲乙丙负有何种义务?

其他 2011-06-30 2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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