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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被告归还耕种的土地。 原告证据:(1)原告与村补签的该地块二轮承包合同书在合同书上有当时分队小队长的签字。(2)粮食补贴通知书及粮食补贴存折但该补贴只是一个总数没有体现该地块。 被告理由:该地块由被告拥有。 被告证据:(1)村主任出据的证明:“我没有签过二轮承包合同,章是在我感冒发烧时骗取加盖的,特宣布此合同书无效。” (2)村两委出了一份证明:“经两委研究此合同书为假的,无效。” (3)村支书及村副主任出庭作证,内容也是经两委研究此合同书为假,无效,在律师向副主任提问问及被告种的地块是几队的,副主任答:“十队的”,而被告是七队人,所以也证明被告就不是自己的地。 问这个案件公正应该如何判决。

其他 2011-06-29 17: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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