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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保险从业员。我从A保险公司离职到B保险公司工作已一年有多。最近A保险公司用“资产占用”条例起诉我。一天当地公安局民警把我带到公安局,要我当天上午把所欠A保险公司的2万多元保费全部用现金结清,否则把我移交到检察院处理。并举了多个例子。当我看到起诉文件上的资料时发觉这些保单都是2004年、2005年、2006年的保单,而且有1万多元保单复印件上已清晰地盖上作废章,我就对该名民警提出:有1万多元保单复印件上已清晰地盖上作废章,已属作废单证,要对其他资料核实清楚。但该名民警不理会,说:“12点前你把上述款项用现金结清,结清后你再到A保险公司对数,否则我就把你移交到检察院处理。”我是一名普通老百姓,对该法律不了解,在无助无耐之下,只好叫人把钱带过来。问;1.该民警处理该案件的手法是否正确?2.资产占用定义是什么?量刑的标准是怎样?3.如果该民警处理不当,我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怎样主张权利?4.为什么A保险公司要等这么多年后才追讨欠款?5.该保单资料已太久了,本人很多交款的资料已没有留底,余下的1万多元可用什么方法追回?

刑事辩护 2009-03-20 00: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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