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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的情况:1、公司是做IT行业的,下述中的3个人工作岗位有:软件研发、产品设计;2、同事情况:另外两位同事本应在6月28日转正(满3个月),但公司迟迟没有审批。在7月7号(周五)下班后通知下周一不用过来上班了;3、本人情况:试用期3个月,5月9号入职,同样在7月7号(周五)下班后通知下周一不用过来上班了;4、部门情况:部门是因新项目开发组建的新团队,4个人,除我3人之外另外一位(领导)同样离开这个公司。5、三人均有劳动合同,并无独立的试用期合同,只是在劳动合同中声明劳动合同中包含3个月试用期。如我个人合同中的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描述:“本合同自2017年5月9日生效,至2020年5月8号终止,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6、7月7号我本部门几个人各自正常上班,当天还有被要求做新的功能。在无任何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在当日下班后被部门领导通知:公司决定散了我们的团队,解散原因大概是公司暂时不做这块的项目等,我几人的工资结算至当日(7月7号周五)下班止,无缓冲期、无赔偿金,未提供我3人在个人能力不满足岗位要求的任何实例证明或说法。我的问题:1、我2位同事均已超过3个月试用期一周以上,他们应该有补偿金吗?如果有大概是什么比例?2、我在试用期内,到7月8号(周六)满两个月,我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就没有赔偿?3、如果我三人跟公司要求赔偿,而公司以我三人在试用期内不满足岗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我们应该如何操作?4、目前6月份的工资只发放了一部分,如果我们申请了仲裁,公司拖延我们的薪水(6月剩余部分薪水及7月份的薪水),我们应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他 2017-07-09 13: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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