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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学校的一名小学教师,2006年9月与学校签定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在2007年6月底合同到期的时候又与学校签定了一年合同,在2008年6月底又与学校签定了三年合同,合同到今年7月1日到期,就在前几天,也就是6月25日学校告诉我今年不和我签定劳动合同了,理由是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在我工作期间没有出现任何问题,校方也找不出我任何工作中的失误,只是说合同到期不再续聘. 我想求助学校的这种说法合法吗?我是不是就这样和学校不再签定合同?我不想离开这所学校我有权利继续要求学校和我签定合同吗?如果学校一定不和我签我有什么维护权利?是不是学校应该给我一定的补偿? 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其他 2011-07-02 16: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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