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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厂:原瑞彩纸箱厂 我厂:彩瑞纸箱厂(变更后的) 以前我是季厂的员工!后因季厂要回家!把季厂以40万卖给了我,我经营了还不到一年的时间就有法院的人来催债!第一次我排律师去打官司,结果法院判给我让我承担欠款!而季只是连带责任!这公平吗? 我只是买了季的企业,又没买他的债权,怎么能判给我呢?

其他 2009-03-22 18: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描述,应该是以股权变更的形式,取得了瑞彩厂的所有权,对瑞彩厂进行了股权改造以及名称的变更,但是这些变更并不是另外设立一个法人企业,瑞彩厂与彩瑞厂仍旧是同一家法人企业,虽然他的老板与名称都发生了变更,但是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法院判决彩瑞厂承担责任是正确的。你可以根据与季厂的协议追究季厂的责任从而实现保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 既然买了企业就是债权债务一起转让。专门办理清欠业务,
  • 要看你们买卖的合同约定情况。
  • 企业的性质没有变,在企业工伤档案反映应当只是变更了负责人,债权和债务一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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