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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2015年6月23日判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九万零六百九十二元六角八久,其中就执行回8197元,以后再没有,到2016年12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给我,说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直到现在执行庭也没给个说服,请求律师您帮忙,我愿出律师费

其他 2017-07-12 15: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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