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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财政局食堂打工8年零4个月,工资扣除医疗保险,每月到手工资是3138元,用人单位突然不用我了。没有签劳动合同,我想要问下按照劳动法,应该给我什么赔偿,大概赔偿多少钱?

其他 2017-07-12 13: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用人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你好,可以主张赔偿双倍工资的,违法的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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