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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告,是被告的产品代理商。因被告在合同未到期时违约在先,我将它起诉并启动诉前保全依法查封了被告帐户里的钱33万。被告提出管辖意义,区院驳回了它的请求后又上诉至中院,中院以被告已注销为由驳回了我的起诉并同时被告也解封了钱。因被告不是注销而是吊销,我申诉再审,中院认为终审宣判以后被告已经注销了现已没有被告了驳回我的起诉。我又向省检抗诉,省检认为中院判决有误让中院再审,而再审结果还是认定现已没有被告了驳回我的诉求。我想咨询一下我现在有证据证明被告在我起诉期间是吊销执照而非注销。证据都是被告所在的工商局出具的并有证明被告是在拿到中院裁定后才办的注销,申请注销和批准注销的日期均是在中院判决之后。我现在可否直接申请国家赔偿吗。有具体规定在判决之后什么时间内需申请国家赔偿吗。若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我应走什么程序。

其他 2009-03-21 13: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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