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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7年结婚的,结婚后才知道我的妻子原来再嫁给我之前,已经结过一次婚,因不能生育被夫家抛弃,当我知道她的故事时,已经生米做成熟饭,和她结婚了,没办法,日子还得过下去,我为她不能生育带她四处看病,花了很多钱,终于看好了病生了孩子,她在家做家庭妇女我养活着她,十多年婚姻生活她没因为这些感谢我,反而变本加利,我成了她挣钱工具,打工累了,有时想在家歇一歇,她连饭都不给我吃,甩手回农村娘家了。我忍无可忍,实在和她过不下去了,我们住的房产是婚前我不认识她就有房,现在一些当时为保值留有的金银首饰由她保管,(她与我结婚,没有工资收入,全是我养活她)我与她离婚时,不知这算不算我个人财产,我怎样拿起法律的手段要回来,并和她离婚。法律不应该鼓励好吃懒做,就想找个老公靠他发财的女人。谁能告诉我该怎么要回我的东西,并和她离婚

离婚 2011-07-01 09: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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