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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18号辞职,本应该这个月8~10号发工资,但打电话经理咨询,经理说的是什么时候店铺盘存,扣除盘存差的钱,当月18号再发工资。经理称兼职合同上有"配合店铺一切要求",因此我需要配合,请问这种情况属于拖欠工资吗

其他 2017-07-15 06: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这种情况属于拖欠工资。合同上的“配合店铺一切要求”是霸王条款,是无效的。所以本应该8-10号发工资而没发,就属于拖欠公司。 对于拖欠公司的行为,您可以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再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后续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与我进行一对一咨询或者免费来电咨询。
  • 您好,属于拖欠工资的,公司方面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是构成违约的。
  • 公司方面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是构成违约的
  • 你好,这属于霸王条款;你可以到店铺所在地的监察大队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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