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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不够。在其信用社经办人员明知的情况下,借来多人身份证,以借来身份证人的名义立借据,当担保人,虚构借款理由,编造借款资料,该信用社工作人员轻信能够偿还,同意借走贷款数十元。所借贷款全部造成损失。

刑事辩护 2011-07-01 11: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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