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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2010年10月份购买一辆小轿车,因某些原因,于月份将车转让给朋友郭某的汽车租赁公司,因为关系要好,没有办理转让手续,只是写了一份转让协议,购买新车时因为是办理的分期付款,银行指定必须购买永安保险的全险,在2011年4月份时,车辆租赁给孙某的时候与一辆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责任认定我方为主要责任,出租车为次要责任,而租车人在处理完事故后就联系不上,而对方出租车驾驶员也起诉车主和租赁公司要求赔偿修车费等一切费用,我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两车的修车费用的百分之七十,共计3万元左右,保险公司以本车购买的保险为个人用车而不是租赁用车的理由拒绝赔偿,本想起诉肇事的驾驶员,但那人应经联系不上,起诉他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请问老师们,我们应怪怎么办。

其他 2011-07-04 14: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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