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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让我当法人,说有股份。营业执照上只有我一个人的名字新公司成立于今年3月份当时跟摩拜合作,由于用工量比较大,找了几家人力资源公司,谈的是外包,结果签的合同是派遣6月9号公司接了新的业务,把人员都转去做销售。当时说的都是无底薪制签订一家给40块佣金给大家开会的时候,为了说的好听,就告诉员工每月100家,拿4000,超过100家一家50块做了半个月,很多人的业绩非常惨淡,最多的开了9家由于是外勤,公司没有考勤,开会也很多人不回来现在有4个人把我告到劳动局了,其中一个人是5.16号来的。签了劳动合同,另外的一个是5.19来的,发过一次工资。但未跟劳务派遣签订合同还有两个人是6.15号上班,没发工资,也没签合同这四个人在7月4号停工,在公司闹了两天,要求公司按照4000块无责底薪,发工资。公司不答应。我现在该怎么办

其他 2020-05-02 15:47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这个是公司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你一般是没有责任的,但要看你在登记的时候有没有认缴过股权,很多都要看情况而说的,现在还不能下判断。
  • 可约见律师,详述情况,请律师分析并协助制定处理方案,积极应诉。若需要可电联。
  • 公司应积极应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义务的公司法人才能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经营。所以你可以收集你们单位是否有劳务派遣的资质,单位同岗位职员工资,你现在工作岗位的性质,签订的劳动合同等与工作相关的资料,你可以到监察大队举报或是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合同关系
  •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应是劳务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出现事故受到伤害,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从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不足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来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以及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是劳动合同关系,但由于劳务派遣是由三方构成,就需要确定明确的用人单位,才能使《劳动合同法》的诸多规定应用于这一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该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或者说,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各种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其二,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义务与相关责任。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不仅要明确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即劳动合同应有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有关约定事项等,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 积极协商处理
  • 一般是没有什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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