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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8年2月9日与某企业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2011年2月9日期满。但该企业因一项工程急需完工,熟练工缺乏,就没有与我终止劳动关系,口头承诺能够继续工作。到2011年6月30日突然口头通知我终止劳动关系。请问该企业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该企业是否必须与我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恳请!谢谢!

争议解决 2011-07-02 1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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