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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2004年离婚时,有离婚协议上写的是房屋归男方所有。该房产是我们夫妻婚姻关系期间用十几年的积蓄共同建成的。当时我患有精神分裂症,故没有要房子。离婚后一个星期就到一家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本来我是想把房子留给儿子,现在他重新娶妻,这套房子会不会算他们的共同财产。在他再婚前,他写了一张字条:说他死后房子归儿子所有。这张字条有用吗?离婚后我一直没有房子居住,请问我可以申请重新分割吗?如果我重新购买一套房子,有没有优惠政策?谢谢!

妇女儿童权益 2011-07-02 15: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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