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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我公司在XX保险公司买了一份团体险。险种名称:(1)华平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总和2100000.00元。保险费:2184.00元。被保险人数21人。(2)附加华丰A款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险金额总和420000.00元。保险费1547.00元。被保险人数21人。(3)附加华裕A款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保险金额总和,132300.00元。保险费,413.00元。被保险人数,21人。其中在2017年6月11日在被保险人数21人中的其中一名员工在生产当中意外碰伤。住院治疗8天,于2017年6月18日出院,共计医疗费用8100.00元,当时咨询XX保险的业务员,用社保医疗报销和用 保险报销医疗费有没有冲突,说没有,各报各的,结果我们出院的时候用社保医疗报销了5440.00元。再到XX保险公司报销的时候,说是只要是社保医疗能报销的XX保险都能报,还叫我们给他提供了社保医疗报销的报销费用结算单,结果我们把所有的材料提交上去以后,说是只给我们报销社保医疗剩下的部分,大约1300.00元左右。请问XX保险的这种核算方式对吗?

其他 2018-08-25 11:16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是这样,人身保险,除可以具体计算的医药费等外,其他的是可以同时获得的。
  • 你好!口头约定不明确的,建议参考保险合同约定处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医疗费是指治疗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是身体复原所花费的医药费和必要的治疗费用。与治疗事故损伤无关的医疗费一般不予赔偿。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一般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险。该保险通常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合同中不但规定保险金额,还规定治疗期限。具体如下:    责任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除外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就是保险公司不应该承保的意外伤害,如果承保,则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意外伤害保险除外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 1.医保分两个帐户,个人帐户,体现在医保卡内的钱,可以用来在定点药店买药,门诊费用的支付和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的支付;统筹帐户,由医保中心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保报销的费用由统筹帐户支付
    2.在就医的时候,向定点医院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在结帐的时候,该个人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或者现金支付,该医保报销的部分由医保和医院结算,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
    3.住院报销的时候,有个起付线,也就是说起付线的钱需要自己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才能根据当地医保的规定报销,报销比例各地是不一样的,并且不同的医院和不同的项目也是不一样的,无法具体给你,大概75%左右,详细的需要你去当地社保网上了解
  • 你好,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处理。
  • 两种保险可以同时报,不冲突,保险公司做法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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