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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一家企业的员工,在公司工作已满4年近期公司要求把我所在的部门所有人员劳动关系转移到另外一家公司(在本单位离职,去新单位入职重新签署合同),违背了我本人的意愿,请问各位律师我坚持不同意转移劳动关系,是否可以主张公司给我N+1的补偿金,如果公司不想给补偿金要求给我调换其他岗位,比如产品部或市场部等岗位,工资不变(目前工程部经理主要负责软件项目实施),我是否必须要接受调整呢?劳动合同中第二条签署的是乙方同意硬拼到甲方工作,甲方根据乙方具体情况安排其工作岗位。

其他 2019-02-13 07:49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你好,要求按照原先合同履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面变更员工是可以提出解除的,因用人单位过失造成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您好,如单位涉嫌非法解除,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费等情况可一并要求赔偿。建议来电咨询,为您进一步分析
  • 你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 你好,可以人社局投诉。
  • 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工作服”、“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要求按照原先合同履行要求按照原先合同履行
  • 要求按照原先合同履行........
  • 您好,要求按照原先合同履行
  • 要求按照原先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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