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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6年12月18日租住一所房屋,押一付三,合同和房东直接签,且从第二次付房租开始提前一个月支付。于2017年5月18日支付第三期6.18-9.18日房租,但7月8日接到房东电话,要求在7月20号前搬出去,并以急于用钱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只答应退回7.18-9.18租金和押金,一共11400元,我出于理解和同情口头答应他们只要按时退款就放弃违约金。我在7月15日问房东要回一半退款5700元后,在当天完成搬家,之后一直联系不到房东退剩下的款项。请问我应该怎么追回欠款,另外我是否还可以起诉要求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如:重新租房产生的中介费,房租差价。

其他 2017-07-21 18: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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