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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2014.5.7入职,经多次问询,6.17号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际没有支付双倍工资,只支付了单月工资,是否可以根据"第三十八条(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赔付经济补偿金.仲裁时效:27.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上否成立,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限制???

其他 2017-07-21 19: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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