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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湘潭市某国有企业职工,2000年左右,我单位与某开发商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由我单位出土地,和开发商共同兴建单位全额集资楼,我与开发商签订了经济适用房购销合同并一次性交清房款。2002年,因开发商经营不利,便以假按揭的形式骗得银行贷款后潜逃,致使该房的许多附属工程都由我们购房者出资完成,并且还有差不多长达十年的维权之路。2009年底,开发商被捉,并被湘潭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刑,但没有民事赔偿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我想问,我能找我单位赔偿吗?

调解 2011-07-10 00: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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