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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08年3月去公司上班,约定试用一个月,过完试用期后公司确定聘用我,说马上会和我签定劳动合同,但一直只说而没正式签定合同!今年2月公司突然搬去深圳了,没有任何书面通知,当时上班约定工资是4000,公司没有帮买任何保险。现在我想申请仲裁,请问我能申请些什么补偿?谢谢大家了!

仲裁 2019-11-30 06:32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从上班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每月双倍工资支付,要求补交社保,如回答满意,请点击采纳,还有疑问的,欢迎来电咨询
  • 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支付给你双倍工资,并且补办保险!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公司没有交社会保险,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如果公司克扣员工,没有发放工资的,可以依法进行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的案件是“仲裁前置”这是没有问题的。
    《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讨会会议纪要》则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而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没有得到相应按时发放的工资,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的申请。
  • 一般按税前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保个人应缴纳部分,一般比例为20%左右(各地略有不同)。
    在社会保险中,各项费用是以职工上年的全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新招用人员以第一个月工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比例计算,并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缴纳的。
  • 可以要求自08年4月起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保。
  • 你可以要求补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等!主义都是从进入公司开始计算!——满意请采纳!
  • 您好,可以要求08年4月开始的双倍工资和社保、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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