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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年50岁,女,未婚,领养一个女儿。当时分田地到户时,一家共4口人。父母.本人和妹妹,妹妹已出嫁,父母年老时都是本人照顾和瞻养,本人户口一直同父母在一起。父先逝,后因母亲年老多病时,本人(四级残疾)已30年,无能力再抚养,在08年申请母亲五保,上个月母亲病逝,但现在因土地确权,村队长通知我,说收回我全家的土地归还集体所有,如我要回土地承包必须要全队人三分二通过才可,这样合法吗?我该如何?

其他 2017-07-25 14:1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不合法。参照原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如是包产到户的,户里还有人的情况下,土地承包权受法律保护,村上无权回收土地。如村上强行收地,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诉讼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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