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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公司里有在合同规定,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公司有权按照国家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各项规定对员工进行管理和奖惩。进入公司时,除开基本工资,还有业绩提成,在半年之前的业绩提成是这样领取,完成规定业绩的70%即可拿到提成奖。现在改成了完成90%才能拿到提成奖,如果完不成90%就一分钱都没有。请问这样合法吗?第二个问题,公司规定不能两个员工一起做业绩,但是由于业绩做不完,两个人一起合作做业绩。被公司发现后,公司要扣掉两个员工的业绩奖金,请问这样合理吗?第三个问题半年前,每天上班从早上9点到晚上9点,有31天的月月休息12天,有30天的月休息11天,现在变为每个月休息十天以及9天。没有加班工资也没有补休。请问这样合理吗?

其他 2017-07-25 11:2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针对第一个问题:对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事项,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如果更改,可以不予认可,仍要求执行原合同规定。第二个问题:如果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则属于无故扣除员工工资,属于违法行为。第三个问题:对于加班的,双休日应为普通日工资的1.5倍,国家法定假日的,为工资的3倍予以支付。具体情况可来电详述,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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