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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女友跟我分手后,为了丑化我,将我外遇时拍的裸照从电脑里偷偷拷出去,然后发表到网上;同时给我单位领导、同事快递刻录有那些照片的光盘。照片中有我的裸照,有另一个女人的照片,给我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她如此做法,我感觉在单位跟裸奔似得,同时给那个女人带来了深深的伤害。虽然这些是事实,但我认为那是我的个人隐私。请问:我前任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违背什么法律?该如何追究她的责任?如果她违法,我一旦上告,情况属实,她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该如何恢复我的名誉?

肖像权 2011-07-04 20: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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