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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1合同工,产后7个月,因工作岗位调整,她不服从安排,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做工作后仍不服从安排,院方想与她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有何利弊,应注意什么?

其他 2017-07-26 08: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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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三期内女员工的安置问题在用人单位是比较棘手的问题。女职工的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三期内,考虑到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特殊身体状况,我国立法上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做出了特殊保护性规定。 如果“三期”女职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但是,不论是因女职工个人的原因造成的调整工作岗位(因“三期”不胜任工作或主动提出调整工作岗位),还是因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调整工作岗位(部门被撤消),“三期”女职工不可以被调整劳动报酬。当然以被调整劳动报酬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放与女职工工作业绩、工作表现挂钩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可,如果用人单位有严格完善的薪酬绩效管理制度,那么,与工作业绩相挂钩的绩效奖金、销售提成,与出勤天数相挂钩的全勤奖金,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在三期内女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此种情形辞退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个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并且每一步都要留下证据以防以后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抗辩,建议到律师事务所或来电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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