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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新疆一所职业中学的教师,07年被学校派来佛山给学生联系就业,合同期是一年,但同年11学校又派我去南京管理学生两个月,这一年只发工资而没有差旅费。(比我早一年和我同样情况的同事有一万元的差费),08年初因病向校方请假20天,校长不同意,被告知不按时返校将被开除,后来我委托别人带上我医院的证明仍没有准假,同时停发了工资(工资是财政拨款)(而同事第二年在旷到半年后没有返校,第三年和我一起外派。现正常上班)在09年3月我收到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通知书,我想问的事是:我是否可以要求学校进行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我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我现在不在单位所在地。

其他 2009-03-24 14: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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