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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交通事故引起工伤,交通事故已经协商赔偿完毕,工伤已认定为九级。现单位为我申报赔偿时,社保一定要我出具发票原件(已被保险公司收走)或要求出具法院判决书(与保险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认可,认为是私下行为),交通事故中本人责任百分之四十,这一部分医药费由自已承担,想请问一下社保的做法是否合理?另外交通事故中已赔偿的残补超过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标准,工伤是否不再赔付

刑事辩护 2017-07-27 17: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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