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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与一个村集体签合同租赁一块空坪建厂房,该空坪位于他们村小学围墙内正中央,本村小学已废除,原来有两栋教学楼,位于空坪的两旁,空坪原是操场。一旁比较新的教学楼已租给乡政府作敬老院用房,另一旁较老的土房子租给私人用。空坪当前属闲置。于是本人与他们村的主干协商,拟租用做建临时厂房(租期六年),并协商好了每年的租金。当时由于双方都往好的方向想,也没怎么约定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只是说如果遇到政策性要对本空坪改建和整改就必须无条件拆除,并不予赔偿。特别是本人考虑欠全面,法律意识不够。在与他们商谈时,他们也答应会与上面(乡政府)衔接好,此地是空坪不用向国土审批。因为在我们乡下象这种现象不审批的也不少见。所以就这样签订合同,付了租金后,开始动工了。动工时也请他们几个主干到场划样定界了。可做好主体到盖顶时(从签合同刚好1个月),乡政府就下来通知要拆除。通过交涉后无效,被强制拆除。(主要理由是未审批,此地又是敬老院旁,上面每年都会有领导下来视察,会影响乡政府这块的业绩)。请问这样他们村集体有没有责任赔偿我的损失(4万多),或责任有多少,是部分,还是全部,还是没有责任? 谢谢!

其他 2011-07-04 19: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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