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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您好! 我司在3月25日时招聘了一名员工,与其签订了2年的劳务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但由于其工作能力不足,我们延长了其试用期,即又增加了1个月,到今天应该是3个月零一周,但该员工目前仍未能达到我司聘用标准,请问,公司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时,公司还要支付其经济补偿吗?因为签订2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现在已3个多月,是否还存在违法解除的风险?在此问题上,企业如何做会更好一些?

其他 2011-07-04 18: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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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也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2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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