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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医改是非常热门的话题。为了和应医改之风,我们的城市的卫生部门,为了“减少成本,维护本地经营企业利益”,他们就自己选出医院药品(基本目录所列的药品)的独家经营单位。其他单位不能参与基本目录所列的药品的配送。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

不正当竞争 2009-03-27 15: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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